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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闻】公司举办合同法律知识讲座
北京长城民泰工程有限公司   2011-07-04 08:51:05 作者:www.ccbt.cc 来源: 文字大小:[][][]

公司举办合同法律知识讲座

为了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在复杂的经营环境中有效规避风险,依法维护企业的权利,公司于623日举办了合同法律知识讲座,公司有关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员工参加了培训,公司董事新加坡民泰公司陶祚强先生也出席了讲座。

            

此次讲座主讲人是公司特邀的法律顾问、华沛德律师事务所的张永福律师。他的讲座主要讲述了《合同法》法律知识、关于公司各主要部门工作中风险点及存在问题的现场答疑、典型工程案例分析等三方面的内容。

在第一部分《合同法》法律知识方面,张律师重点讲述了合同理论知识、合同实务知识。

在涉及合同签订前的注意事项时,他特别提示要考虑本方的履约能力,高度警惕违约条款,要对下家负责,承担相应责任的限度约定要留有空间余地,要考虑出解决的替代方案;要重视合同谈判成果的确认,备忘录、意向书、会议纪要等要做好记录,妥善保留。

在涉及合同签订的主要条款时,他特别强调与甲方结算重要项目要让甲方签字确认,养成施工过程中让甲方签字盖章的习惯,对相关人员要求有甲方签字盖章的授权书,以留有证据,可追溯,规避法律风险;严格对合同主体的资格审查,着重看签约方和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是否保持一致,签约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名称是否和营业执照上的一致;是否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代理人签字(要有授权委托书及个人的身份证明);签约方的主体资格,即签约方为个人时,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约方为企业时,一是企业下属部门,如企业各部///室等是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如果签订了这样的合同可能会因为主体不适格而被认定无效;二是企业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公司、办事处等,是否具有对外开展业务资格?如果有授权或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才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尤其除审查分支机构的履约能力外,还应审查其公司履约能力的情况,因为在分支机构无力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公司还应承担补充责任。

在涉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防范和保护时,张律师强调一是如果公司作为债权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对方存在经营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则可主张不安抗辩权,通过书面通知,拒绝履行对待给付,以防范自己履行义务却得不到对价的风险;二是如果对方负有先履行或同时履行义务却未予履行,则可主张先履行抗辩或同时履行抗辩,以防范自己履行义务却得不到对价的风险;三是作为债权人,对于对方的违约行为,还应注意在适当期间内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催告;四是作为债务人,当发生了特殊的情势而无法如约履行债务时,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尽量与其达成履行谅解,变更原合同,防范债权人以原合同为据要求自己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五是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会根据不断变化的商业情势,对原合同进行适当的变更,为了避免日后出现争议时证据收集的困难,应当对这些变更予以明确的书面确认。

在讲述第二部分内容时,张律师针对公司各主要部门提出的工作中的风险点及存在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现场答疑,就相关问题与各部门交流沟通,达成共识,对有效防范风险起到指导作用。

在讲述第三部分内容时,张律师例举了他们经手的江苏无锡一家建筑公司与分包方在给付工程款方面的纠纷案,进行典型工程案例分析。根据我公司工作实际,张律师提出几点建议:一是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一定要学会自我保护,对方派驻现场人员一定要有该方签字盖章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二是在发生纠纷双方交接确认工程量等,一定要坚持法律程序,不能以人情代替法律,在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时,还要有第三方即监理方的签字盖章确认,对此万万不可忽略;三是在协商解决纠纷、或交接工作面时,一定坚持要求对方关键人物如法人或工程负责人到场,如果不能到场,必须有其签字单位盖章的授权委托人员,才能共同解决问题,否则无法律效应。对此还要留有书面通知或电话通知记录作为证据,一旦发生司法纠纷,我方有通知而对方没到场,责任就应判定由对方来承担。我公司应从此案中接受教训,规避因分包方恶意中止合同,中途甩项给总包方带来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避免出现同类情况。

约定内容讲完后,张律师还与参加培训人员进行了现场交流答疑。

陶祚强先生从始至终认真听讲,并提出问题与律师交流。在谈到典型案例应该接受的教训时,陶先生指出要加强施工管理,坚持项目经理负责制,重视分包合同和对分包方的管理,确保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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